《法律知識》高衝突家庭(含家暴)紛爭解決方法簡介
兆準法律事務所 陳賜良 所長
高衝突家庭紛爭除困擾法院,更困擾著家庭所有的相關成員,高衝突家庭有其本質上的特殊,離婚人口當中約有10-20%的比例屬高衝突家庭,對高衝突家庭沒有強力的法律或心理專業介入,無法解決其間關於親子以及財產問題。高衝突離婚家庭的情形,常像是個戰區孩子處於其中來來回回不敢說真話。加拿大1998年的一個關於孩童監護與探視的特別聯合調查委員會曾就高衝突家庭的調查做出如下的結論:「高衝突的配偶是不可能單純的僅利用如調解這種程序幫助他們的,必須有另類的彌補方法來幫助才行。」學者(Johnston and Campbell, 1988)創設了離婚過渡期的概念(divorce-transition),認為這種衝突來自於家庭抗拒改變的症候群,夫妻被困陷其中,他們無法經由離婚解決問題,監護權的戰場成為他們另一種新關係的模式。
高衝突家庭紛爭的解決必須是全方位的,無法僅從單一的一個面來處理它,比如受害配偶一方的正確互動,或者單由法院強制力的介入:也就是雙方的互動必須是良性正確,法院的介入程序更需要妥適適合每一個具體個案的家庭紛爭。換句話說,縱使有法院的強制介入,但當事人的互動行為不正確,甚至是對立,法院的強力介入將引來另一方更劇烈的抗拒;縱使沒有法院的強力介入,當事人如果具備紛爭解決的專業知識,使用了正確的互動行為模式,仍然可以至少讓衝突的程度降低許多甚至讓衝突可以緩慢地結束消失。
下列程序方法可以幫助當事人消弭高衝突的紛爭:
- 法院方面
法院應評估每一個高衝突家庭紛爭的具體情況,並做出最妥適的介入程序,也就是強制的讓ADR(訴訟外的紛爭解決程序方法)程序在必要的當事人間順利完成,比如強制當事人接受親子教育課程,或心理諮商課程,為當事人指定確保親子計劃可以屨行的監察人等。
- 在雙方當事人方面
- 必須訂立詳細的親子計劃
不明確的親子計劃是當事人紛爭的主要原因,更是讓無理取鬧方可以挑起衝突,帶來可乘之機。在法院協助之下簽訂一份詳細的親子計劃並由法院協助確保該親子計劃的強制屨行,可以減少當事人間的許多紛爭。
- 雙方對監護權必須有正確的認識心態
把監護權做了錯誤的定義或解釋,將讓雙方糾結在監護權的爭奪之上,附表提供了雙方當事人對監護權的意義,一旦看法不正確將引來一場爭奪戰,所以雙方當事人都應有正確的監護權觀念。
- 要訓練自己具備正確的溝通技巧與人際互動觀念
不良或不正確的溝通是引起紛爭的主要原因之一,不正確的人際互動觀念是經常觸動雙方衝突敏感神經的主要原因,所有當事人都應該努力學習正確的溝通技巧與人際互動觀念,以降低甚至免去衝突的發生。
附表
- 不正確的監護權觀念可能產生的假設聯想及其影響
(監護權視為父母對子女的共同合作的親子照養一切將不同)
不正確的監護權觀念 |
正確的監護權觀念 |
聚焦在監護權的取得 |
聚焦在未來共同親子照養計畫 |
對子女的照養抱持「所有與獨佔」的態度 |
對子女的照養能與對方「分享」 |
對子女探視與照養議題,欲控制與駕馭對方 |
對子女探視與照養議題,能賦權予彼此 |
取得監護權即視為「擁有」子女 |
取得監護權後能與對方合作,為友善的父母 |
將監護權的勝訴視為解決了所有問題;未思考到將來的互動議題 |
認知到監護權的勝訴,是從夫妻關係轉為合作的父母,能理解到未來親職任務的演化與改變 |
在監護權的評估上,執著於過往何人對子女的陪伴或付出較多 |
在監護權的評估上,能客觀思考對未來的改變需求,並與對方討論及合作 |
對監護或探視議題處理採對立的方法 |
對監護或探視議題處理採互助與共創利益的方法 |
在子女監護爭訟過程中,會產生一位輸家及被貼上沒有監護權的探視者 |
創造出一個在子女心目中全新的離婚後父母親新地位,意即讓子女感受到,即使父母離婚,我還是有愛我的爸爸和媽媽 |
獲有監護權者,將會因之而感覺是得到了獎賞與利益 |
親子計劃將會讓離婚配偶卻除一切物質利益的關聯,而走向一切公平的程序 |
強調父母親角色的權力 |
強調父母的親職義務 |
在監護探視的爭訟與判決過程中,僅就單方證據與資訊做評估,未將夫妻雙方或親子互動等需求與限制做全盤之考量。 |
針對離婚夫妻的個人需求與限制,及彼此的利弊審慎討論與認真評估較適任之人。 |
在監護探視的爭訟與判決過程中,聚焦在雙方過往有無犯罪記錄或曾有的不適任親職之行為,並做為是否適任親職的重要依據,卻忽視對於現在及未來,何者更能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的客觀評估。 |
在監護探視的爭訟與判決過程中,聚焦在未來並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的任務為導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