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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父母》成為友善父母,一起為孩子找回愛的力量

作者:黃秀蘭 律師

我將近30年的律師執業過程,承辦許多離婚案件,在辦案過程中,與當事人一同經歷他們人生中屬於痛苦的、憤怒的、怨恨的,甚至被另一方霸凌的,或是被攻擊的情緒或過程。辦案過程中,除了依據我本人之法律專業為當事人爭取法律上屬於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外,甚至必須在過程中給予當事人情緒的陪伴以及支持,甚至於傾聽當事人,陪他們走過這一段最難熬的過程。在兩造將他們的婚姻困境交給法院法官手上做決定時,表示他們已處於無法理性面對他們婚姻困境並且已無法進行有效的溝通和解決之處境,但法院的判決是冰冷的,沒有溫度的,當兩造將婚姻的衝突交到法官手上時,法官只能依據法律規定和證據做出判決,但是,法官最終做出的判決是否真正解決了衝突的雙方真正的問題和困境嗎?有時候未必然,所以,也常在媒體上看到經過法院做出離婚或不離婚判決的雙方當事人,最後仍然發生了人倫悲劇的社會新聞。

 

尤其曾經遭受家暴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仍然恐懼猶存,情緒惶惶不安,如果兩造間育有未成年子女,關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是會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併予處理的。受家暴的被害人一方面擔心自己的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作法會不會成為「不友善的父母」的形象而影響到法官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判斷,另一方面又擔心如果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若讓家暴加害人一方探視未成年子女,加害人是否會傷害未成年子女而造成遺憾,或是加害人是否會以未成年子女為要脅而迫使被害之一方在離婚過程中必須做出某種條件之讓步,或是曾經目睹家暴的未成年子女,在心中所蒙上的家暴陰影,使得這些目睹兒在漫長的離婚訴訟過程中仍然存在擔心受怕的情緒,甚至出現諸多生理上的症狀反應,包括面臨著必須和加害者父或母會面交往的日子前夕,可能產生做惡夢、尿床、或其他強迫症狀的行為,這些屬於被害一方的父或母,事實上是存在著上述的困境的,這樣的困境讓被害者一方的父或母左右為難,在過去法官處理類似離婚案件時,甚少去體會到他們的情緒,甚至去處理被害者父或母面對這樣的困境之協助,但近年來,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已經漸漸建立了更友善及親民的程序。

法院一旦收案關於離婚案件中雙方育有未成年子女之案件,法院會先行安排雙方去進行「如何成為友善父母」的課程研習,協助在高衝突的婚姻中,育有未成年子女的配偶雙方必須學習將自己從配偶的角色和父母的角色做思維上和想法上的抽離,並且在課程中教育正在進行離婚訴訟過程中的父母「如果你的需求和孩子的需求有所抵觸時,你必須以孩子的需求為優先考量」之思維。

也就是經由法院的介入讓處於高衝突狀況中的父母願意被教導為「離婚過程中,雙方父母都願意而且應該將整個重心放在未成年子女身上」因為正處於離婚過程中的雙方父母,如果沒有把處理離婚的過程重心放在未成年子女的需求上,子女可能會在父母離婚的過程中失去他們賴以成長的家庭的結構,而使這些未成年子女在成長過程中失去依賴,產生恐懼、孤獨甚至無助的情緒。

 

為何現在的家事法庭法官面對著育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離婚訴訟案件中,法院會盡力協助離婚中的父母將未成年子女的需求放在比這一對離婚訴訟的父母的個人需求更前方的位置上去考量呢?因為家庭原本是孩子來到這個世界上所接觸到的第一個社群,孩子將會在他所接觸的第一個社群(家庭)學習成長,建立他對人的信任感,建立他人生的自信心,依賴著父或母給他的愛和溫暖,他可以不害怕的將自己的步伐由家庭開始出發,一步一步的步伐往外邁開去探索世界,去學習未知的世界。

 

但是,一旦父母面臨著離婚困境時,孩子對於他賴以成長的家庭結構是崩解的,尤其是目睹家暴過程中的目睹兒,他們心裡的創傷是非常大,甚至這樣的心理創傷如果沒有得到治癒或舒解,可能產生心理的疾病例如憂鬱症或者演變成攻擊別人的個性,這些都可能是目睹家暴過程的目睹兒在成長過程中,可能產生不好的影響。所以,現今家事法庭處理具有高衝突的離婚案件中,在育有未成年子女的當事人中,法院首先會協助離婚過程中的父母「應以未成年子女的需求」為優先考量,協助離婚過程中的父母先學習如何成為合作式的父母以及如何成為友善的父母,並且讓具有高衝突情緒中的離婚過程中的父母,去了解到你們彼此的高衝突及不理性的行為,是如何地正在瓦解一個在成長中的孩子目睹著他倚賴的溫暖城堡(家庭)正在崩塌中,這對未成年孩子而言,是何其殘忍與無法承受,隨著在未成年子女心中的溫暖城堡(家庭)的崩塌,孩子的成長將陷入無止境的恐懼感和孤獨感,所以,法院有責任教育離婚中的父母去學習如何成為一位「友善的父母」以及「合作式的父母」。

 

在此,必須向離婚過程中的父母說明的是「你們的衝突越激烈,你們孩子的受傷也越大」,因為處於高衝突情境的父母,他們的高衝突情緒可能讓他們陷入瘋狂而猶如失去靈魂一般的個體,既然雙方目前面臨的就是正處於高衝突的情緒中,在訴訟過程中要如何的去兼顧到成為友善的父母又能兼顧到未成年子女的需求呢?

 

除前述的我所提到目前家事法院有協助父母成為「合作式父母」和「友善父母」的課程安排外,在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父或母,在訴訟過程中關於未成年子女探視過程中,可採取循序漸近式的方式進行探視,一步一步地去建立孩子對於家暴行為者角色的父或母的信任感,進而慢慢消溶孩子對加害者父或母的恐懼感,再進而逐漸地建立孩子對父或母的親情和情感依賴度。

 

關於探視方式,若受害方的父或母對於加害方的父或母仍存有恐懼感或不信任感的話,也可先採取監督式的探視方式,也就是由社福團體介入方式的探視方式,將探視地點設置在社福團體的地點或其他適當之地點做為探視子女之地點。

 

在訴訟過程中,若家暴的受害人於訴訟開庭時,不管是家暴受害人之配偶一方或未成年子女均可向法院所設置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請求社工人員的陪同出庭,以及出入法庭的路線和時間差的安排,以保護家暴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甚至家暴受害者之一方有其他的需求時,亦均可透過法院設置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或所委任之律師協助,盡力的去解決家暴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需求。

 

在家事法庭處理具有高衝突的離婚事件及其未成年子女監護的案件中,整個家事法庭的協助和設置,我們期望是一個具有「愛的力量」的法庭,協助離婚過程中的雙方父母放下他們的衝突,並且協助他們找回愛的力量,縱使他們已無法再用愛情的角度去愛對方,也希望協助他們用愛他們的孩子的父或母的角度去找回愛的力量,因為在面臨著離婚過程中的配偶雙方,如果沒有經歷著找回「愛」的法院程序,縱使在法院的判決結果之後,他們彼此雙方仍然無法回復平靜的情緒進而回復平靜的生活秩序,法院的最終判決的結果,是另外一場戰場的開始。例如敗訴的一方可能開始以孩子作為報復的手段,灌輸孩子仇視對方的思想,如此一來,受害的永遠是兩造的孩子。曾經,我的案件中我的當事人是女方,離婚訴訟時兩造育有一名四歲男孩,當時我方當事人爭取到孩子監護權,而對造必須每月支付未成年子女新臺幣一萬元之撫養費,而孩子的父親每月一、三週之週六、日得探視未成年男孩,而父親每月均如實支付一萬元撫養費給予我方當事人,但父親卻心有未甘,經常於探視未成年子女時告訴未成年子女說「你如果要買昂貴的手機或相機或手錶,你就盡量的向你媽媽要錢去買,因為我每個月都有支付你媽媽一萬元給她,如果你不向你媽媽要錢去買這些昂貴的東西,你媽媽就會拿錢去找男人」等語,導致此男孩有了不正確的金錢觀及對母親的誤解,此男孩成長到青春期時,就經常跟母親要錢買昂貴的東西,若母親不給予金錢,此男孩就大聲斥責母親說「我爸爸每個月都有給你一萬元,爸爸說那是要給我的錢,我不花的話,爸爸說你會拿去養男人」等語,母親聽了真是心痛不已。是以,過了多年之後,此母親仍然再與我聯絡,告訴我有關她現在所面臨的困境。

 

由以上案例,在此仍然要告訴讀者如果你(妳)是正面臨著離婚過程中的當事人,請必須謹記著,離婚的過程中,務必將自己從配偶的角色和自己做為父母的角色做分離,並且告訴自己願意站在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需求上去看待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以及將來孩子的探視方式與內容,如此才能協助孩子在父母離婚的過程中,不感到恐懼與孤獨且感受到並沒有因為父母離婚而失去父親或母親的愛,協助父母以及協助孩子找回「愛的力量」,最後,在此祝福讀者均能在愛中成長與學習,讓我們用「愛的力量」去解決一切衝突與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