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目睹家暴兒少相關法律權益
武燕琳 律師 |
影片中,軒軒對著鏡頭聲嘶力竭地哭喊著:「我不要爸爸,爸爸會打媽媽,還會打我,法官你不要把我判給爸爸…」,涕淚縱橫地模樣,令人心疼。 軒軒的爸爸是個富二代,不必工作也不愁吃穿、也不愁孩子沒人養,整日最大的樂趣便是追逐酒色、和朋友較量重機。家,對他而言只是不想玩樂時的棲身之所,關於自己的兒子,只是向家族期許他成家立業的交差證明。軒軒的媽媽因為婆家的供應得以專心照顧孩子、打理家事,卻也無法一再容忍丈夫對孩子恣意發脾氣的教養態度,家庭暴力往往在軒軒目睹下發生,只是媽媽永遠是受傷的那一個,軒軒只能看著、無助的哭著。最後一次,因為媽媽不在,爸爸無法使哭鬧不已的弟弟安靜下來,竟然氣憤地將弟弟抱起走向陽台,假裝要把弟弟從三樓丟下來,軒軒嚇壞了,跑去躲起來,顫抖著撥打電話給媽媽求救….。 媽媽終於受不了,帶著軒軒和弟弟,搬回娘家居住,也決定訴請離婚。但是過去種種的受暴,都因為當初決定為了孩子而忍耐,導致站上法庭要訴請離婚時,欠缺驗傷診斷證明書、家暴通報表,欠缺任何可以證明受到家暴的各式證據,唯一的證據竟然就是多次親眼目睹爸爸毆打媽媽的軒軒。然而,爸爸雄厚的經濟後盾,讓爸爸擁有較多的資源可以應付法庭,爸爸不斷反覆地提起各式訴訟,讓媽媽頻頻接到法院通知,同時也有效地延緩離婚案件訴訟的進行。其中最重要的是爸爸也在媽媽訴請離婚的第一時間,就向法院申請暫時處分:與子女會面探視。在媽媽舉不出客觀證據證明爸爸會施暴的情形下,法院裁准爸爸可以在每月的第二周及第四周的周末假日將軒軒和弟弟帶回家。 媽媽雖然拍攝了上述的影片,但仍然抵抗不了暫時處分的效力。想不到在雙方第一次按暫時處分履行交付子女會面探視時,爸爸再度與媽媽起衝突,一樣不顧孩子在場的狀況下,爸爸又揮拳毆打媽媽:不同的是,這次是在媽媽的家門外,鄰居都看見了,還被監視器一一錄下,成了證明爸爸施暴的最有力證據。之後,法院也積極介入重行協調,才改依雙方調解結果暫停暫時處分「可攜回過夜」的內容履行,改成到法院指定的監督會面機構,由社工監督下進行爸爸一個月兩次、每次兩小時的會面探視。可是平時只會對軒軒和弟弟大小聲的爸爸,根本不知道該如何和孩子互動,而軒軒和弟弟也不想和爸爸接觸,只想躲得遠遠的;每次的監督會面探視總是在爸爸和社工小姐聊天中草草結束。現在,法院雖然重新發了新的暫時處分,明定爸爸只能在會面監督機構與軒軒和弟弟見面,使得必須跟爸爸過夜的危機解除,但是因欠缺昔日孩子頻頻目睹家庭暴力的證據,法官還要藉由會面監督機構持續觀察爸爸與孩子的互動,親子監護權的訴訟還在持續,危機還沒有完全解除… |
家庭原本應該是避風港,親人在家庭中的相處原本是不需要甚麼矯飾、遮掩,但也因為如此,家庭中的衝突,往往就赤裸裸地在孩子面前發生。父親當著孩子的面前怒罵、污衊妻子,如跟孩子說媽媽討客兄、不要孩子,甚至於不顧孩子在場就動手摔砸家具、傷害妻子,這都是社工人員經常聽聞的家庭暴力發生情形。 (一)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不問日後是否要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是否要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都請注意保存證據以證明有這次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二)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盡量通報當地警局。
(三)決定聲請保護令時,請注意務必說明子女是否在場目睹。
(四)訴訟程序進行中,盡量避免拍攝孩子的錄影或錄音。
(五)法官就親子親權爭訟的考量,都是以子女需要父親、也需要母親,為出發點。
小結:家庭暴力問題所帶來之傷害及後續影響成為各界極為重視的社會問題之一,並陸續投入諸多防治家庭暴力資源。然而,如果沒有事前相當的蒐證及證據保存,孩子除了目睹家庭暴力之外,還需要承載受暴者許多的期望,包括出庭指證等等,實在壓力過鉅。本文是希望在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能有充分的證據保存,至少在未來如果有訴訟必要時,能盡量減少訴訟進行中對子女所帶來的衝擊,為子女爭取到相對有利的裁判,盡快協助子女度過這場風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