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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目睹家暴兒少相關法律權益

武燕琳 律師 

 

影片中,軒軒對著鏡頭聲嘶力竭地哭喊著:「我不要爸爸,爸爸會打媽媽,還會打我,法官你不要把我判給爸爸…」,涕淚縱橫地模樣,令人心疼。

軒軒的爸爸是個富二代,不必工作也不愁吃穿、也不愁孩子沒人養,整日最大的樂趣便是追逐酒色、和朋友較量重機。家,對他而言只是不想玩樂時的棲身之所,關於自己的兒子,只是向家族期許他成家立業的交差證明。軒軒的媽媽因為婆家的供應得以專心照顧孩子、打理家事,卻也無法一再容忍丈夫對孩子恣意發脾氣的教養態度,家庭暴力往往在軒軒目睹下發生,只是媽媽永遠是受傷的那一個,軒軒只能看著、無助的哭著。最後一次,因為媽媽不在,爸爸無法使哭鬧不已的弟弟安靜下來,竟然氣憤地將弟弟抱起走向陽台,假裝要把弟弟從三樓丟下來,軒軒嚇壞了,跑去躲起來,顫抖著撥打電話給媽媽求救….。

媽媽終於受不了,帶著軒軒和弟弟,搬回娘家居住,也決定訴請離婚。但是過去種種的受暴,都因為當初決定為了孩子而忍耐,導致站上法庭要訴請離婚時,欠缺驗傷診斷證明書、家暴通報表,欠缺任何可以證明受到家暴的各式證據,唯一的證據竟然就是多次親眼目睹爸爸毆打媽媽的軒軒。然而,爸爸雄厚的經濟後盾,讓爸爸擁有較多的資源可以應付法庭,爸爸不斷反覆地提起各式訴訟,讓媽媽頻頻接到法院通知,同時也有效地延緩離婚案件訴訟的進行。其中最重要的是爸爸也在媽媽訴請離婚的第一時間,就向法院申請暫時處分:與子女會面探視。在媽媽舉不出客觀證據證明爸爸會施暴的情形下,法院裁准爸爸可以在每月的第二周及第四周的周末假日將軒軒和弟弟帶回家。

媽媽雖然拍攝了上述的影片,但仍然抵抗不了暫時處分的效力。想不到在雙方第一次按暫時處分履行交付子女會面探視時,爸爸再度與媽媽起衝突,一樣不顧孩子在場的狀況下,爸爸又揮拳毆打媽媽:不同的是,這次是在媽媽的家門外,鄰居都看見了,還被監視器一一錄下,成了證明爸爸施暴的最有力證據。之後,法院也積極介入重行協調,才改依雙方調解結果暫停暫時處分「可攜回過夜」的內容履行,改成到法院指定的監督會面機構,由社工監督下進行爸爸一個月兩次、每次兩小時的會面探視。可是平時只會對軒軒和弟弟大小聲的爸爸,根本不知道該如何和孩子互動,而軒軒和弟弟也不想和爸爸接觸,只想躲得遠遠的;每次的監督會面探視總是在爸爸和社工小姐聊天中草草結束。現在,法院雖然重新發了新的暫時處分,明定爸爸只能在會面監督機構與軒軒和弟弟見面,使得必須跟爸爸過夜的危機解除,但是因欠缺昔日孩子頻頻目睹家庭暴力的證據,法官還要藉由會面監督機構持續觀察爸爸與孩子的互動,親子監護權的訴訟還在持續,危機還沒有完全解除…


這是個令人無奈、卻也是典型的家庭暴力目睹兒的故事。

家庭原本應該是避風港,親人在家庭中的相處原本是不需要甚麼矯飾、遮掩,但也因為如此,家庭中的衝突,往往就赤裸裸地在孩子面前發生。父親當著孩子的面前怒罵、污衊妻子,如跟孩子說媽媽討客兄、不要孩子,甚至於不顧孩子在場就動手摔砸家具、傷害妻子,這都是社工人員經常聽聞的家庭暴力發生情形。
  一般人總認為目睹家暴兒童還小,什麼都不懂,認為目睹家暴事件的創傷隨著時間、記憶會消失、痊癒,而不願正視,也不願求助專業協助。這其實是錯誤的觀念,目睹家庭暴力,就如上述的故事,對孩子會造成許多情緒上、學習上的干擾, 也影響孩子和父母的安全關係,人際關係及未來的親密關係。根據研究發現,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經常會出現情緒困擾、急躁脾氣、沮喪、懼怕及壓抑行為問題,嚴重者甚至會出現較低的自尊心與社交能力或侵略性行為,而兒童的心智成熟度不及成年人可自我保護與復原力,故會更需要相關資源協助處理因目睹父母家庭暴力帶來之生活及情緒困擾,甚至於會面臨父母對簿公堂、必需出庭作證之壓力。就算是成年人面對出庭作證,都會有重大壓力,更何況是年幼的孩童及少年呢?出庭指證,無疑對幼小心靈會造成嚴重創傷。我們都了解如果不是逼不得已,父母一方也都會盡量避免讓孩子出庭指證,因此在訴訟尚未開始之前,及訴訟進行中,有幾項應注意的重點,希望大家能夠注意:

(一)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不問日後是否要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是否要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都請注意保存證據以證明有這次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很多受暴婦女為了保持家庭完整,或者事後感覺到對方真心悔悟,因此決定原諒對方而不做任何證據保存、也沒有通報警局;直到受暴事件一再發生、無法忍受時,與律師討論後,這才發覺除了孩子出庭作證以外,沒有任何可以提出來的證據。坦白說,依律師的立場,到醫院驗傷,與是否要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是否要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沒有必然關連性。因為法院程序的發動,是基於受暴婦女的決定,所以,我們可以選擇到醫院驗傷藉以保存證據、而不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或向法院申聲請保護令,這與妳原諒對方的決定,並不衝突。做出這樣的建議,是希望等到相當時日之後,如果等不到對方改善,不得已須仰仗法院程序訴訟離婚或其他權利保障以保護自己時,才能避免讓孩子直接站上火線。所謂的證據很多樣,並非只有【驗傷】診斷證明才叫做證據。如果並未毆打成傷,至少也應該將家庭暴力後的場景,例如家電家具被砸壞等情景拍照傳給對方,或者直接在訊息裡向對方要求道歉、或給對方的家人傳訊息告知此次家庭暴力而要求居中協調、或給自己家人傳訊息告知這些家庭暴力等方式,並保留這些訊息。法院的舉證方式是可以與時俱進的,以上這些方式例如簡訊、line、微信等等通聯,都是以文字呈現,這些都可以做為日後一旦需要對簿公堂時的證據。

(二)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盡量通報當地警局。

同樣的道理,這也是一種證據保存,因為立即通報警局,警局會製作家庭暴力通報表,姊妹們一樣可以按照當時的情形,選擇不提出刑事傷害告訴、選擇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曾經通報警局,就是一種證據,至少在未來如果有不得已必須訴訟時,就可以請法院調閱這些通報紀錄表,就足以證明有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三)決定聲請保護令時,請注意務必說明子女是否在場目睹。

這也是一種保護子女的預防性措施。
多數受暴婦女都是基於安全考量,帶著孩子搬出來居住,而未與施暴者繼續同住。這雖然是不得已的情形,但是在進入訴訟程序後,在施暴者主張自己長時間未見到子女、要求見到子女時,法官就必須考量在子女親權判決確定前的階段、注意保障父母雙方親權的行使,進而准許施暴者可以與子女會面交往。如前所述,目睹家庭暴力兒童身體上雖然沒有受到傷害,但是心靈上對施暴者的畏懼,可能會影響子女與施暴者同住的意願。而且,在沒有施暴者會施以家庭暴力的狀況下(或者說親子會面探視、子女應該安全無虞),一般會面交往的原則都是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可以將子女攜回過夜探視,通常為一個月兩次,每次皆可過夜一夜。但是有證據證明曾發生家庭暴力時,則例外改為雙方在會面監督機構探視,原則上是一個月兩次,一次兩小時。兩者差異很大。因此,如能記住在聲請保護令時,能夠記住詳細說明清楚孩子在場目睹,一來保護令保護對象可能可以擴及子女,二來,在無法避免施暴者在訴訟過程中要求與子女會面探視時,至少可以督促法院同時注意保護孩子的安全、注意孩子的心情。就如同本案一般,先前媽媽無法提出積極證據的狀況下,法庭裁准爸爸可以帶孩子返家過夜,但是在提出爸爸對媽媽施暴的影片證據後,法院就會變更暫時處分,更加注意保障孩子的安全。

(四)訴訟程序進行中,盡量避免拍攝孩子的錄影或錄音。

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幾乎都不願與施暴者同住,因此許多姊妹在夫妻分居後,會希望將孩子的心聲表達給法官,便拍攝孩子的影片或孩子的錄音,將之呈堂作為有利於己爭取子女親權的證據。
但在律師眼中,這實在不是好的舉證方法。因為,訴訟上,幾乎百分之百的施暴者,都會抗辯說孩子被媽媽控制而不得不拍攝這樣的影片。說實在地,法官並不是妳家鄰居,不瞭解雙方相處的真實情形,當然也會無法排除這種疑慮。事實上,像這樣拿著手機直接對著孩子拍攝,會逼使孩子必須對拍攝者表達忠誠,增加孩子對於未來的疑慮與畏懼,徒增孩子的壓力,更讓法院難以判斷這是否果真出於孩子自己的意願?有無受到忠誠度的干擾?反而讓法院產生疑惑而更難在親子監護的爭議下判斷。
由於親子監護權的爭訟,法律是明文規定一定要指派社工到家訪查,而且社工必須寫成報告交給法官作為判決的參考,尤其是法律明文規定滿七歲的孩子有程序能力,社工更要詢問孩子的意願。因此,在親子監護權的爭訟進行中,律師認為,與其拍攝孩子的影片,不如事前對孩子解釋清楚將有法院指派來訪的社工,讓孩子自己做好準備,孩子可以向社工訴說自己的經歷、自己的心聲,也可以自己寫成一封信請社工轉交給法官,反而比較妥當。

(五)法官就親子親權爭訟的考量,都是以子女需要父親、也需要母親,為出發點。

姊妹們可能在家庭暴力發生後逃離施暴者,期許自己能在法律的保障下,與孩子重新開始新生活。因此,會希望孩子最好永遠不需要與施暴者有何接觸,或者接觸頻率能降到最低。然而,法官在面對親子爭訟案件時,所思考的方向都是著眼於未來,希望能降低夫妻離婚對孩子造成的衝擊,希望孩子未來生活仍能健全享受有父親也有母親關懷,而且都會認為在夫妻間例如達成離婚協議之後,衝突降低,因此期許雙方可以為了孩子做友善父母,並且以友善父母的表現作為判斷親子親權行使的重要考量。因此,律師希望各位姊妹們能在感覺自己與孩子安全無虞之後,為了孩子,在訴訟階段,如果因孩子事務而不得不與對方連繫時,努力【就事論事】,避免孩子的情緒受到干擾。當然,如果有新的受暴事證發生,也要告知社工或律師,讓社工或律師可以全面了解最新的狀況,以便在訴訟上做有利的爭取。

 

小結:家庭暴力問題所帶來之傷害及後續影響成為各界極為重視的社會問題之一,並陸續投入諸多防治家庭暴力資源。然而,如果沒有事前相當的蒐證及證據保存,孩子除了目睹家庭暴力之外,還需要承載受暴者許多的期望,包括出庭指證等等,實在壓力過鉅。本文是希望在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能有充分的證據保存,至少在未來如果有訴訟必要時,能盡量減少訴訟進行中對子女所帶來的衝擊,為子女爭取到相對有利的裁判,盡快協助子女度過這場風暴。